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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平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志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自报)。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2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正值防治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王志平通过其手机微信发布信息称能够大量提供医用酒精,并利用其打工期间拍摄的生产消毒酒精的图片和视频发送给被害人卞某某,卞某某代被害人宋某某分两次向王志平支付货款121800元。王志平收到货款后,将部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日常消费,剩余货款取现后携款离家逃匿。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赃款98600元并返还被害人,王志平亲属退赔232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志平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志平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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