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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平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志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1月9日、11月18日,被告人王志平以其号码为183********的手机作为联系工具,在海丰县**镇**有限公司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3次,共重1.9克,得款人民币1600元。同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志平在海丰县公平镇海紫路金园二路路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被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平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共重1.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志平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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