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王志庆,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被告人王志庆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志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志庆,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辩护人王彩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6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204国道九里大沙村处,被告人王志庆驾驶车牌鲁Q9****、鲁Q****挂半挂车在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王某乙为取回自己放置在该车上的包,采取步行至内侧行车道的方式欲逼停该车。被告人王志庆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后,认为采取按喇叭、踩刹车、拉手刹等方式能避让被害人王某乙但未能避让。被告人王志庆驾驶的半挂车撞向被害人王某乙,造成王某乙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王志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半挂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等证言;
4.被告人王志庆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正达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330号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1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赣公(网)勘[2020]068号勘验报告;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庆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庆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志庆现羁押于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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