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志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排**村**屯)。201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王志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志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志强在大庆市龙凤区**加油站附近的通信基站内盗窃17块双登牌蓄电池,后以人民币3,000元价格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村**机油电瓶商店(以下均在此地点变卖)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2,602.27元。
2、2019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志强在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北侧空地的通信基站内盗窃21块双登牌蓄电池,后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6,800元。
3、2019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志强到大庆市龙凤区**厂对面加油站旁的通信基站,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基站大门,后被人发现逃离现场。
4、2019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志强在萨尔图区*甲小区东南角通信基站内盗窃16块双登牌蓄电池。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蓄电池价值人民币7,680元。
5、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志强在让胡路区**小区**物业对面的通信基站内盗窃3块双登牌蓄电池,后以人民币2,500元价格将2019年11月11日在萨尔图区*甲小区东南角通信基站内盗窃的16块蓄电池一并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400元。
6、2019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志强在萨尔图区*乙小区南侧空地上的通信基站内盗窃8块南都牌蓄电池,后在让胡路区**村附近的**商店销赃。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蓄电池价值人民币5,376元。
综上,被告人王志强共盗窃6次,其中既遂5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4,858.27元,未遂1次,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双登牌12V75AN蓄电池24块、12V100AN蓄电池16块并返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王志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筋钳子、活口扳手、电笔、手电、撬棍、套筒扳手、钳子、起子、钢锯;
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3.证人赵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何某某、韩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志强的供述与辩解;
6.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庆价认定[2019]第465号;[2020]第30-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志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志强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晶凤
检 察 官:徐 超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王志强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