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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强盗窃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王志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镇**村**路**号。2011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志强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和村13组24号优速锁钉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贾某某停放于此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1辆,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赃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同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志强到本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西村鑫业路24号36号南侧玖桥大食堂门口,采用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冷某某停放于此的好运红五星牌电动三轮车1辆及车上衣服、毛巾等物品若干,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全部予以销赃。经鉴定,赃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强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莎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志强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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