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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强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788号

被告人王志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志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志强在长沙市高新区**栋楼下,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437元的黑色战鹰牌电动车一台。之后,被告人王志强将盗得的电动车停放在长沙市高新区园艺小区内,2019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前来取被盗电动车的被告人王志强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到案后,被告人王志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志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志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0月23日

附:

1_、被告人王志强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三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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