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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方抢劫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王志方,曾用名王忠云,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居委会**组**号,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居委会**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10月20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抢劫、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6年7月6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1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方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石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首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志方2017年至2019年两年间多次在石首市**镇**大堤沿线实施抢劫,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10日,王志方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在**镇**大堤**村段将骑电动车的高某某逼停在路边后,持刀将高某某的包抢走,包内有旧手机一部、2300多元现金、身份证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电费卡一张。

2.2018年5月27日,王志方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在**镇**大堤**村段将骑着人力三轮车的潘某某拉停后,打了潘某某一耳光,将其推倒在地,抢走了潘某某挂在脖子上的包,包内有700多元现金、老人机一部、低保本、一张老年卡、一把钥匙。

3.2018年6月2日,王志方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在**镇**大堤**洲路段将骑电动车的吴某某逼停后,用手箍住吴某某肩膀以言语相威胁,将吴某某挂在电动车上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600元左右、戒指一枚、吊坠一个、一张邮储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合作医疗卡。

4.2018年8月10日,被害人郑某某从**过渡到**镇后,看见王志方骑着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错以为王志方是摩的师傅,王志方将郑某某带到**镇**大堤**村段时,将其手上的包抢走了,并对郑某某实施殴打,包内有随身的衣服、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定期存款单、一个钱包,钱包内有600多元现金。

5.2018年8月下旬,王志方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在**镇**大堤**村段将驾驶电动车的张某某逼停后见张某某没有财物可以抢,便殴打张某某头部,后将张某某的电动车钥匙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戒指、吊坠等物证;2.身份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诊断证明书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吴某某、高某某、段某甲、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志方的供述与辩解;5. 石首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石价认定字(2019)第064号认定结论书;6. 抓获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行车路线监控截图、搜查图片、住宅方位图、称重照片、现场方位图、被害人外伤照片、现场痕迹照片、王志方指认各犯罪现场图片;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方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斌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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