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25号
被告人王志昌,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84********,羌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王志昌冒充女性身份和被害人张某通过微信交往,虚构网恋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张某信任。随即被告人王志昌屡次以治病、投资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钱财。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转账210898.35元给被告人王志昌,后被告人王志昌退还85625.14元给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王志昌总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25273.21元。
2020年1月9日,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将被告人王志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志昌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志昌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5.本案起获的手机3台、银行卡3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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