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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明、张明星等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志明,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志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明星,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明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志君,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04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倪志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倪志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倪志君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棒材厂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倪志君,听取了被害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棒材厂及被告人王志明的辩护人潘必胜、丁晶、被告人张明星的辩护人汪蓉、朱文鑫、被告人倪志君的辩护人周友权、周云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王志明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棒材厂老线改造扎线工程中拆除的废钢外运牟利,遂将该工程介绍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某某(另案处理)承包。该工程自2019年12月6日开始,*甲公司工程部部长被告人倪志君在现场负责,*丙公司股东被告人张明星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现场指挥调度挖机工作。被告人倪志君明知厂内废钢禁止外运,仍安排被告人张明星等人指挥挖机用废土掩埋废钢并运至李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的再生物资回收场地。后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安排人员对混凝土进行分拣,并将分检出的废钢、钢筋、铜线等卖给**物资有限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12月20日,前述人员采用前述方式运输废钢途经*乙14号岗时,被*乙保卫部巡逻人员发现,当场查获废钢14.2吨,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经查,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倪志君等人已采用前述方式从*乙窃得废钢共计90.46吨,销赃得款人民币18.9万余元,窃得的铜线及不锈钢销赃得款人民币7.7万余元,共计人民币26.7万余元。

2019年12月23日、25日、29日,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倪志君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志明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40万元,赫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0万元,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单位人民币26.7万元及前述被查获的废钢14.2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收货明细、工程合同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倪志君供述与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倪志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倪志君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倪志君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5月8日

附:

1. 被告人王志明、张明星、倪志君现均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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