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志海,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庄。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2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于2018年12月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12月29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4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王志海至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商贸城二楼,将**服装店内的两件ST牌棉衣盗走,当王志海离开**服装店准备下楼时被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被盗棉衣被吴某某追回,王志海离开了现场。
2、2020年1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志海再次至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商贸城一楼,将**服装店内一件维斯宝牌羽绒服盗走。
3、2020年1月20日9时50分许,被告人王志海至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商贸城一楼外围,将**男装专卖店内一件才子牌羽绒服盗走。王志海走至火车站商贸城旁的宜尚酒店门口时被保安王某某抓住并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王志海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到两件被盗的羽绒服。
经价格认定,被盗两件棉衣的市场价格为358元人民币,被盗两件羽绒服的市场价格为792元人民币。被盗棉衣及羽绒服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两件羽绒服、两件棉衣的物证照片;
2.书证: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冯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志海的供述;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65号、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15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志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海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志海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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