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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纯盗窃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志纯,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6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无业,户籍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号,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04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王志纯从大山铺搭乘3路公交车到达大安区一碗水公交车站下车,后搭乘35路公交车寻找作案目标,在车上尾随被害人苏某某,趁其不备,徒手拉开被害人的背包,后伸手将包内的几十元现金盗走。到案后,被告人王志纯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志纯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志纯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志纯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志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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