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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豪、李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罪)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王志豪(绰号“志豪”),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民,家住砚山县**镇**社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赌博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8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洪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民,家住砚山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赌博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8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旺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民,家住砚山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赌博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8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毛”),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镇**组**号。因涉嫌聚众赌博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8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刘叔、金刚六”),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3********,汉族,小学,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民,家住砚山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赌博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8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豪、李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王志豪、李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四人经事先商议后,购买了麻将牌、桌子等到砚山县稼依镇华侨农场三组11号罗某某的家中,由罗某某负责抽头打水、记账,黄某某、王志豪、李某某三人负责召集赌博人员,以“推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因有人捣乱,王志豪、李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刘某某商议后,于2019年3 月3 日将赌场搬至砚山县稼依镇小稼依村民委一组5号刘某某家中继续开设至2019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在罗某某家开设赌场时,被告人王志豪、黄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抽头渔利数额为155000余元,每人分得34000余元外,还交给“镇场子”的沙晋平19000余元。在刘某某家开设赌场时,被告人王志豪、黄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抽头渔利数额为78800余元,其中,王志豪、黄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每人分得9700余元,刘某某分得“场地费”10815.2元,未分账的10000元被查获,20000元被王志豪归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赌资等;2.书证:账本、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毛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志豪、黄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豪、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19年9月9

附:

1.被告人王志豪、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2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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