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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远故意杀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王志远,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9月27日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十余年前,被告人王志远与被害人黄某某(真实身份不详)在北京打工时相识,后王志远将黄某某带回老家张北县大囫囵镇大台沟村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后因感情矛盾王志远便不要黄某某了并将黄某某领到同村吴某某家中,之后吴某某与黄某某共同生活至今并育有一女。2019年9月14日,王志远在听到村民们议论其和黄某某之间的事情时受到刺激,愤而产生杀死吴某某、黄某某一家人的念头,于是当晚20时许,王志远从自家拿上日常切菜所用的菜刀步行来到吴某某家,当时吴某某家堂屋门已上锁,王志远便先砸碎吴某某家东间里屋、堂屋的玻璃,后从东间里屋处窗户手持菜刀进入室内,先用菜刀追砍吴某某头部十余刀,吴某某倒在血泊中,王志远以为吴某某已经死亡,便又持菜刀砍杀黄某某数刀后被黄某某抱住,听闻异常的邻居常某某进入室内后不敢上前制止,后闻讯赶到的村干部郑某某将菜刀抢出并将王志远推出吴某某家,王志远回家走到半路无故用石头追打王某甲并将路边停放的四辆车的玻璃不同程度砸坏,最后郑某某与同村王某乙开车将吴某某、黄某某送医同时报警。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黄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河北省张家口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志远诊断患有癫痫,2019年9月14日案发期间无癫痫及精神病发作;王志远在2019年9月14日实施作案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志远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王志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宋 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志远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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