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志鹏,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住阳西县**镇**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志鹏和被害人陈某某在阳西县织篢镇**酒吧门口发生冲突,王志鹏被陈某某用脚踢了腰部一脚和打了一拳头部后被人拦开。被告人王志鹏离开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QK7****的白色本田思域小轿车伙同叶某某、司徒某某又来到**酒吧路边找到陈某某,王志鹏下车用手抓住陈某某衣领并踢了两脚陈某某大腿内侧部位,叶某某和司徒某某也一起殴打陈某某致其晕倒在地,王志鹏见陈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开车带叶某某和司徒某某逃离现场。经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最终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志鹏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其兵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志鹏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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