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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忠勤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王忠勤,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忠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王忠勤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忠勤,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忠勤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忠勤在本市丰台区**镇**村**处,撬锁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任某甲的家中,窃取被害人红色皮革挎包1个、黑色双肩背包1个、现金人民币1400元、身份证2张、黄金项链1条、银行卡1张及零钱、硬币少许。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忠勤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榆垡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任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忠勤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王忠勤暂住地搜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搜查现场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忠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勤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承

检察官助理 何 珊

2020年4月1日

附 :

1、被告人王忠勤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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