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忠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90********,汉族,河北省琢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路**号,住河北省三河市**镇**小区**栋**单元**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雪燕,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4********,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镇**村**号,住河北省三河市**镇**广场**号公寓**室,中专文化程度,现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忠秋、王雪燕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王忠秋、王雪燕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王忠秋和王雪燕商量购买虚假的股票投资软件进行诈骗,并约定诈骗所得收益对半分。王忠秋遂找到江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其制作一款可以进行炒股配资和后台控制数据的虚假股票投资软件,约定该软件名称为“东财网策略”,后因客户网上投诉太多,又委托江某某将软件改名为“东方网交易端”,并由江某某及其团队对软件进行后期维护。同时王忠秋为了使得软件显得更加正规,通过其开办的**有限公司在“钱方好进”公司注册了第三方支付收款账号,将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款码植入诈骗软件中,投资者向该软件充值的钱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王忠秋民生银行的账户里。软件制作完成后,王忠秋、王雪燕租好办公场所,并招募田某甲、夏某某、徐某甲、常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员工,实施诈骗。
2019年1月下旬开始,被告人王忠秋、王雪燕与田某甲等人利用王忠秋、王雪燕以前在其他投资公司工作获得的客户资源,通过电话、微信与客户取得联系,同时按照王忠秋制作的话术套路与客户沟通,如果客户表示有投资意向,就会邀请他们加入王忠秋建立的炒股微信群,王忠秋会以“王者”老师的身份在炒股微信群里介绍一些股票投资的知识以及推荐一些优质股票,王雪燕以“王者”老师助理的身份在微信上客户沟通,同时王忠秋、王雪燕会在微信上推荐“东财网策略”或“东方网交易端”这一虚假炒股软件,并承诺通过软件平台跟着“王者”老师投资炒股一定可以赚到钱。如果客户表示想投资炒股,王雪燕则将软件的下载链接发送给客户,指导其下载、注册,并通过扫描软件中的“钱方好进”平台收款码进行充值,王忠秋则指导客户在软件中购买股票,软件中则会显示账户余额及购买的股票等数值,待几天后,客户所购买的股票则会基本亏损。实际上客户充值的钱,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了王忠秋民生银行的账户上,在软件当中购买的股票为虚假的股票。为取得客户信任或让客户相信是股票行情导致亏损,王忠秋、王雪燕会通过其银行账户或支付宝给部分客户进行小额提现。
2019年1月至同年8月,王忠秋和王雪燕通过此种诈骗方式共诈骗被害人三十二人,其中诈骗赖某某30000元、张某甲10100元、张某乙49700元、刘某某33500元、王某甲50000元、张某丙50000元、章某某50000元、舒某某均50000元、邱某某46317.05元、邹某某99056.56元、杨某某35000元、姜某甲140000元、汤某某26615元、胡某某55700元、陈某甲50000元、田某乙29884元、张某丁49363元、魏某某49417.42元、孙某某30000元、徐某乙50000元、王某乙50100元、李某甲39625元、李某乙10000元、姜某乙1500元、乔某某20000元、李某丙46000元、郑某某49908.5元、周某某30000元、谭某某50000元、虞某某39402.78元、陈某乙荣99600元、姚某某30000元,共计人民币1541689.31元。诈骗所得钱款,王忠秋与王雪燕平分。
2019年8月30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王忠秋、王雪燕抓获归案。归案后,王忠秋、王雪燕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等物证;
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王某甲、张某丙、章某某、舒某某、邱某某、邹某某、杨某某、姜某甲、汤某某、胡某某、陈某甲、田某乙、张某丁、魏某某、孙某某、徐某乙、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姜某乙、乔某某、李某丙、郑某某、周某某、谭某某、虞某某、陈某乙、姚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忠秋、王雪燕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忠秋、王雪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秋、王雪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炒股软件引诱他人进行充值投资,诈骗他人财物,诈骗被害人共计32人,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1541689.3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忠秋、王雪燕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积极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忠秋、王雪燕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正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忠秋、王雪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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