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忠辉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忠辉,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住盖州市九寨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05年3月3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2年9月8日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忠辉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忠辉与被害人李某甲曾经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29日7时至6月5日9时间,被告人王忠辉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李某甲,将以把李某甲的裸照发送给其亲戚和朋友为名,要挟李某甲给付其人民币5万元钱。因李某甲无能力给付,被告人王忠辉遂将李某甲的裸照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李某甲的亲戚和朋友。

被告人王忠辉供述其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忠辉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李某乙、卢某某、周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忠辉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忠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露隐私相要挟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忠辉已经着手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 *

书记员:* * *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忠辉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1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