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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忠鲁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忠鲁,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6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村。1990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6年减刑1年;1999年减刑1年;2003年减刑1年零4个月,刑期至2008年12月15日。2007年1月30日至2008年12月15日被假释。2010年2月3日因犯抢劫罪,与原犯抢劫罪、盗窃罪未执行的附加刑刑期数罪并罚,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3个月零28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忠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王忠鲁窜至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李某某暂住处内,窃得李某某放置在屋内蓝色帆布包内的现金1600元人民币、一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后王忠鲁逃跑。

2019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鲁使用工具撬开塑钢门,进入李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李某某暂住处内,窃得放置在是一黑色包内的79张旧版人民币及一张1元面值的美元,共计304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忠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鲁实施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海晓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忠鲁,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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