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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怀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王怀清,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55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228195511246652,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业集村王家湾400号,住汉川市南河乡金岭村1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怀清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被告人王怀清明知种植罂粟违法,仍然在本市**乡**林场**山东北侧一处自己开垦的荒地上,播种罂粟种子,并持续对罂粟种子实施育苗、除草、浇水、施肥等种植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直至毒品原植物开花并结果。2020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铲除并销毁。经现场清点,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5419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送检样品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Papaver somniferuml.的成苗,为毒品鸦片原植物,正处于果期,并且蒴果已经成熟。

案发后,被告人王怀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原植物实物照片、铲除现场照片、销毁现场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取样笔录、销毁笔录、认罪认罚文书等物证、书证;2.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怀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怀清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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