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王怀聪,女,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2006年4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于2012年6月27日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怀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怀聪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谢某某家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王怀聪身背的白色挎包内查获白色金立牌直板手机(电话号码:1510863****)一部;从该挎包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裹的黑色膏状鸦片一团,经称量,净重33.1克。
2、2019年3月的一天中午14时许、2019年11月的一天早9时许,被告人王怀聪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贩卖给何某某毒品鸦片二次,每次交易金额50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怀聪在盈江县平原镇户勐街贩卖给栋某某300元毒品鸦片一次。
4、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怀聪在盈江县平原镇户勐街子贩卖给思某某100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一次。
5、2020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怀聪在盈江县平原镇户勐街子贩卖给李某某5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一次。
2020年6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怀聪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王怀聪身穿裤子裤包内查获蓝色华为触屏手机(电话号码:1596924****)一部;从被告人王怀聪家门口的甘蔗地里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裹内用黑色塑料袋装黑色膏状鸦片一包,经称量,净重302.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怀聪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4册,光碟6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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