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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思妍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思妍,曾用名王婷,绰号王楚楚,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单元**室,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思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思妍在微信上向微信号为“xiaoanzi****”的上家(身份待查)以单价2.8元的价格订购了3万只一次性医用口罩,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了人民币84000元。2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思妍从上家处得知订购的口罩被骗,口罩无法到货以及上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2月13日,被告人王思妍为挽回损失,隐瞒其已无法提供3万只一次性医用口罩的真相,在其微信号为“yibolabingdu0****”的朋友圈上虚构其粉丝在医院做护士,可以从医院带出3万只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事实,发布以单价2.9元售卖该批口罩的信息,并附上其上家传给其的口罩照片及其与上家银行转账的图片,骗得被害人叶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和徐某某夫妻、叶某乙共计人民币78305元,除在2月15日退还给叶某甲、周某某人民币4000元外,被告人王思妍实际骗得人民币74305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思妍在微信上以向被害人叶某甲出售158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从被害人叶某甲处骗得人民币45825元,后于2月15日退还给被害人叶某甲人民币2000元。

2.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思妍在微信上以向被害人周某某出售100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9000元,后于2月15日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思妍在微信上以向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夫妻出售10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从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夫妻骗得人民币2900元。

4.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思妍在微信上以向被害人叶某乙出售2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从被害人叶某乙处骗得人民币580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思妍退赃人民币8万元,由侦查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叶某甲43825元、被害人徐某某2900元、被害人叶某乙580元,剩余32695元予以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暂扣款票据、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微信截图照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照片等;

2被害人叶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叶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思妍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证、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凌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思妍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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