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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思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王思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楼。2014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2月24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25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4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思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思源到本市海珠区金碧二期34栋楼大门左边,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上址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63.61元);

二、同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到本市海珠区**大街**巷**号后座**房,盗得被害人彭某某的OPPO A5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95元)、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身份证1张)及数据线1条。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思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王思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思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123

附:

1.被告人王思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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