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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思远、樊欣欣等人诈骗案、廖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王思远,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镇**街**号。

被告人樊欣欣,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3********,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乡**村**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镇**路**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21992********,汉族,小学六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乡**村**组。

上述四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均于2020年7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0220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孙某甲、张某甲、王某某、程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办案需要,本院决定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26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孙某甲、张某甲、王某某、程某某及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在福建省从事互联网诈骗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1日,通过互联网及远程操控等方法,向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等人传授如下所述的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方法,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即经预谋,利用其租用的位于河南省濮阳市****社区**号楼**单元**室作为工作室,购置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为逃避侦查又租用位于盐城市的主机IP地址并使用“向日葵”远程操控软件使用该主机操作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又招募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王某某、程某某及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视频共同学习被告人廖某某所传授的诈骗方法及“话术”,组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该团伙在互联网上购买了QQ号,通过抖音等平台假装“网红”为QQ号推广“上粉”,待被害人添加该QQ号为好友后建立QQ群,在QQ群内发布虚假的抽奖活动,谎称被害人中奖可获得手机等奖品,乘被害人索要奖品时,再虚构支付手机的运费、押金、海关实名认证费用、付款错误后退款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至2020年7月8日案发,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共计骗得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的郭某某(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23人共计56799.62元。其中,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系该诈骗团伙的组织、策划者,购买并提供作案QQ号、“上粉”等;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王某某、程某某使用上述QQ号发布虚假中奖信息、与被害人聊天等。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自2020年6月14日起参与该团伙作案,涉案金额45799.62元,其他被告人全案涉及。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及高某某主动退出赃款分别为2万元、1万元、1万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3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郭某某(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8年1月出生)5100元。 

2、2020年6月1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孙某甲(案发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2年6月出生)600元。 

3、2020年6月1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7年1月出生) 500元。 

4、2020年6月6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甲(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8年4月出生) 3200元。 

5、2020年6月7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骗得被害人周某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8年6月出生) 1600元。 

6、2020年6月26日至同月28日间,该团伙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赵某甲(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7年10月出生) 9199.62元。 

7、2020年6月20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温某某(案发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2年5月出生)4100元。

8、2020年6月20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刘某甲3100元。 

9、2020年6月21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乙(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7年10月出生) 3100元。

10、2020年6月21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乙(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7年10月10日生)3100元。

11、2020年6月23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万某某(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6年11月出生)4100元。 

12、2020年6月23日下午,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丁3100元。 

13、2020年6月26日下午,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蓝某某600元。 

14、2020年6月16日下午,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戊600元。

15、2020年6月15日晚上,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向某某3100元。 

16、2020年6月16日下午,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某1700元。 

17、2020年6月28日晚上,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骗得被害人李某丙(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8年7月出生) 600元。 

18、2020年6月15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叶某某总计600元。 

19、2020年6月27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邱某某2600元。 

20、2020年6月27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邓某某(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6年11月2日生) 600元。 

21、2020年6月28日下午,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孙某乙(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3年5月12日生) 600元。 

22、2020年6月28日晚上,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乙(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2年11月出生) 1600元。 

23、2020年6月20日晚上,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己600元。

24、2020年6月14日晚上,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某(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04年出生)31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被告人王某某约出,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李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张某甲、孙某甲、王某某、程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张某甲、孙某甲、王某某、程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王某某、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王某某、程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张某甲、孙某甲、王某某、程某某、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思远、樊欣欣张某甲、孙某甲、廖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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