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王思远,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王思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思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王思远,听取了值班律师张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11月初,王思远至南通市港闸区多地,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取他人车内财物,窃得现金人民币611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分述如下:
1. 2019年10月26日晚上,王思远至南通市港闸区**苑**幢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F8****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价值人民币21元的移动电源一只以及香烟一条(未鉴定);
2. 2019年10月28日晚上,王思远至南通市港闸区**镇**幢北侧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F5****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元、衣服外套以及身份证等物品;
3. 2019年10月28日中午,王思远至南通市港闸区**路**大道路口北侧“**烟酒”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沈某某电瓶车内侧置物架里价值人民币350元的华为手机一部;
4. 2019年10月30日晚上,王思远至南通市港闸区**路路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FZ****车内,窃得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5. 2019年11月6日晚上,王思远至南通市港闸区**路路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FZ****车内,窃得香烟半包(未鉴定)。
2019年11月25日,王思远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坚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王思远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机关依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事发路口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思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思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思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夏进勇
2020年4月2日
附:
1.王思远现在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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