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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思颖贩卖毒品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王思颖,女,199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3********,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犯贩卖毒品罪(漏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从江苏省常州监狱解回再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思颖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至8月7日,被告人王思颖通过咸鱼、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软件三次向浙江省义乌市的伍某甲贩卖毒品大麻,毒资共计人民币89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思颖通过微信号tudouhua97****与伍某甲联系,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了2克共计人民币300元的毒品大麻;

2.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思颖通过微信号tudouhua97****与伍某甲联系,以每克90元的价格向伍某甲出售了3克共计人民币270元的毒品大麻;

3.2018年8月7日,被告人王思颖通过微信号tudouhua97****与伍某甲联系,以每克160元的价格向伍某甲出售2克共计人民币320元的毒品大麻。

被告人王思颖于2019年9月20日被从江苏省常州监狱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   、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甲、伍某乙王某乙朱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思颖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思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颖无视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思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思颖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思颖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莎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思颖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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