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88号
被告人王怡雪,女,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09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怡雪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怡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怡雪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怡雪,听取了被告人王怡雪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怡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怡雪于2020年3月,通过玩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罗某某。后被告人王怡雪无经济来源,遂于2020年4月至9月期间假装与被害人罗某某谈恋爱,以生病住院、父母过生日等理由骗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9159.46元。
2.被告人王怡雪于2020年年初,通过玩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后因被告人王怡雪没有经济来源,遂于2020年7月至8月间虚构还信用卡、生病住院没钱做手术等理由,采用明借实骗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8090元。
被告人王怡雪于2020年9月10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卢某某、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怡雪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怡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怡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怡雪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怡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伟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怡雪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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