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王恒宇,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4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花园**栋**门**室。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恒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15日至8月13日、9月29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6月30日至7月14日、9月13日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恒宇与张某某通过微信相识。同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恒宇虚构认识河北省发改委领导、有能力帮张某某在河北省临港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主遴选项目中标的事实骗取了张某某信任,后以协调关系需要好处费为由向张某某索要钱款。张某某在本市河西区**花园小区住处通过手机网银多次向被告人王恒宇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55万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联系被告人王恒宇未果,后报案。
2018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滨海新区**俱乐部将被告人王恒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物证;
2. 证人宋某、包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恒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恒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隋立伟
代理检察员: 肖 滨
2018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恒宇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