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恒高,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1********,汉族,初中,个体,住泗阳县**街道**小区**号楼车库(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恒高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恒高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2月2日本案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恒高酒后至被害人陶某某家敲门。被害人陶某某开门后,被告人王恒高即将陶某某用力推拉至卧室,强行将被害人陶某某抱至床上,拽下被害人陶某某衣服欲强奸被害人陶某某。被害人陶某某见状,即对被告人王恒高进行抓挠躲闪,被告人王恒高不顾被害人陶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王恒高胸口、手臂、后背等部位均被被害人陶某某抓伤,后逃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恒高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7.泗阳县公安局提取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恒高,违反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恒高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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