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委**号)。2016年2月1日因吸毒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通东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被告人代咸(别名代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12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1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廖某某、芦某某、王成、代咸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月24日报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将王成、代咸涉嫌贩卖毒品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王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末期间,被告人王成多次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附近找芦某某购买冰毒,从每包冰毒中扣留少许,然后将冰毒卖给董某某,具体如下:
1.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王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董某某冰毒2包,重约1.6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
2.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王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董某某冰毒2包,重约1.6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
3.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董某某冰毒2包,重约1.6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
4. 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董某某冰毒2包,重约1.6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
5. 2018年7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董某某冰毒2包,重约1.6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收取车费人民币100元;
6.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王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董某某冰毒2包,重约1.6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200元;
7. 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董某某冰毒1包,重约0.8克,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
8.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董某某冰毒2包,重约1.6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
9.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董某某冰毒2包,重约1.6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
10.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董某某冰毒2包,重约1.6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代咸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代咸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附近乔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卖给他人,具体如下:
1. 2018年7月末的一天,被告人代咸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成冰毒2包,重约0.8克,因之前代咸欠王成人民币1,000元,此次王成付毒资人民币1,200元;
2.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代咸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家园小区卖给宋某某冰毒1包,重约0.4克,收取毒资人民币900元;
3.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代咸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家园小区卖给付某某冰毒1包,重约人民币0.4克,收取毒资人民币950元;
4.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代咸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炮台屯铁道口附近卖给付某某冰毒1包,重约0.4克,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成共计贩卖毒品十次,重约15.2克;被告人代咸共计贩卖毒品四次,重约2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扣押的电子称、分装袋等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被收取押人员体检报告等;
3. 证人汪某某、崔某某、付某某、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成、代咸的供述和辩解;
5.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察报告;
7. 光碟26张。
上述证据收取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 2018年6月初,被告人王成在租住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汪某某吸食冰毒;
2. 2018年7月末,被告人王成在租住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汪某某吸食冰毒;
3.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王成在租住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汪某某吸食冰毒;
4.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成在租住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汪某某吸食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王成于2018年9月6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代咸于2018年9月6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被收取押人员体检报告;
2. 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光碟2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代咸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惠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王成、代咸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 代咸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材料 。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取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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