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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成兴、张益丹等15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成兴(绰号“豹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陕西省西乡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乡县,现住陕西省西乡县**村**组**号。2002年1月29日,因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8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福建省公安厅从重庆市南川监狱押回。

被告人张益丹(绰号“鸭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03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少辉,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2012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晓杰,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2000年11月1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1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雄(绰号“狗熊”),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肖镇联邦村原治保主任,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永生(绰号“留休”),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1998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11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2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顺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11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浩威(绰号“浩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5年6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龙辉,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13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炬民(绰号“兔漂”),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文彬(绰号“阿东”、“块啊”),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2006年4月10日,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12月28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赌博罪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二筒”),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现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26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黄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2016年5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兴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益丹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雄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永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顺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石浩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文彬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龙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漳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9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8日)。

漳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少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晓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炬民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曹某甲、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漳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0月6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0年以来,张荣斌(另案处理)吸纳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荣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张荣斌通过指使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刑)等人持刀在新罗区一酒吧内将另一黑恶势力首要分子吴某某砍伤,开始取得一定的影响力。2004年至2010年,张荣斌召集徐某某、葛某某(均已判刑)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新罗区矿山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夺新罗区矿产资源,制造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获取经济利益。2010年,张荣斌指使被告人张少辉、张益丹、张顺顺、石浩威和段某甲(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陈某丁骗至被告人张少辉家中将其砍至重伤,确立了以张荣斌为首的犯罪组织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一家独大的地位。2012年以来,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成立“龙岩佳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弃土场,为垄断新罗区弃土行业和维持弃土场的运营,先后召集被告人王成兴、张益丹、张少辉、陈永生、邱某甲等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和欺压弃土场周边群众。张荣斌等人组建“地下执法队”,成立以被告人王成兴为首的“突击队”、以被告人陈永生为首的“巡逻队”,通过打砸车辆、殴打威胁司机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曹某乙、张某丙、何某某、陈某戊、李某甲等车队只能到其经营的弃土场内倒弃土,垄断弃土行业。在弃土场的运营过程中对新罗区曹溪镇崎濑村和东肖镇肖坑村、龙泉村、湖洋寨村等村庄造成水源、空气污染和水土流失的问题,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引起当地村民的不满,村民找弃土场评理以及上访。为打压当地村民,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便安排被告人王成兴、张益丹、张少辉、张顺顺、石浩威、张龙辉、陈炬民和陈某己等人对上访者、找弃土场评理者采取殴打、滋扰、打电话威胁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张荣斌为了方便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谋求政治资本,多年担任新罗区东肖镇联邦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把持基层政权,2011年,张荣斌通过贿选的手段当选了新罗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和龙岩市第四届人大代表,2016年,其又当选了新罗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受张荣斌指使,被告人张少辉让被告人张龙辉、陈炬民和陈某己等人不定期在新罗区东肖镇“银宝形”弃土场巡逻,以维持弃土场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告人张少辉、张文彬、陈雄等人在新罗区大肆开设赌场,安排小弟看场收水钱,豢养小弟。

以张荣斌为首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以张荣斌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成兴、张益丹、张少辉、张晓杰、陈雄及段某乙、陈某庚(均已死亡)、徐某某(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文彬、陈永生、张顺顺、石浩威和葛某某(已判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龙辉、陈炬民、邱某甲和张某丁、陈某己、叶某某、戴某某(均另案处理)、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刑)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弃土行业,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一)该犯罪组织,组织成员较为稳定,有严密的组织纪律,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以张荣斌为首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具体表现如下:

1.组织稳定。以张荣斌为首的犯罪组织,从2000年故意伤害吴某某一案中就已经形成,2010年故意伤害陈某丁一案后,确立了独霸一方的地位。利用暴力手段抢夺矿产资源和垄断弃土市场,逐步发展壮大。

2.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张荣斌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地位十分明确,其笼络、豢养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通过暴力手段打压对手,形成一方独霸的犯罪组织,并借助犯罪组织开办企业,抢夺资源、垄断市场,获取巨额利益。

3.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规模较大,呈金字塔型。该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层级,被告人王成兴、张益丹、张少辉等人系张荣斌直接下属小弟,也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骨干成员也有自己的下属小弟,层级十分明显。该犯罪成员虽然也有变化,但骨干成员总体较为固定。

4.犯罪组织严密,纪律性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仍是传统的“听大哥的话”。张荣斌在组织中取得绝对的领导地位,各成员对张荣斌是“言听计从”,完全听命于张荣斌。

(二)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十分雄厚的经济实力,足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和持续发展壮大。主要表现在: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经济实力雄厚。2004年至2010年,该组织在新罗区矿山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介入矿产资源,抢夺新罗区矿产资源,已获得巨额收益。2012年以来成立“龙岩佳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并由被告人张晓杰任总经理,经营弃土场,垄断新罗区弃土行业,也获得巨额收益,另张荣斌有经营开办或入股多家企业;其组织内骨干成员有的持有股份,并参与分红。

2.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张荣斌将组织成员被告人陈永生、邱某甲、王成兴等人安排进公司成立的“地下执法队”,并定期发放工资和奖金福利。为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提供费用,被告人张少辉、张益丹、王成兴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所需的车辆、工具等费用均由张荣斌统一出资承担。在事后,受伤人员的医药费及营养费等均由张荣斌统一出资承担。支付组织成员为逃避打击时逃跑、躲藏的生活费用,2000年,张荣斌通过指使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持刀在新罗区一酒吧内将吴某某砍伤后,张荣斌安排车辆及司机将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送至指定居所居住并提供金钱及食物。2010年,张荣斌指使被告人张少辉、张益丹、段某甲等人在被告人张少辉家中将陈某丁砍伤之后,张荣斌为参与砍陈某丁的组织成员提供“跑路费”。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保障等费用。2016年,组织成员被告人张文彬刑满释放后,张荣斌亲自到监狱门口接被告人张文彬,并带被告人张文彬及其家属去香港等地旅游、给予钱财,还安排被告人张文彬父亲到自己的公司内工作,继续为组织服务。逢春节等节日,张荣斌在其位于东肖镇联邦村的住宅中举办年会,邀请组织成员参会、聚餐,并在年会期间给表现较好的组织成员发放红包福利。

(三)该犯罪组织暴力特征明显,主要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体表现在:

1.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张荣斌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有组织地实施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张荣斌作为“老大”,均在幕后组织策划,而由骨干成员或其他积极参与者负责实施。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为了组织获得在当地的强势地位,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明显属于为牟取经济利益,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2.行为方式多以直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具有极强的威慑性,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强烈的心理强制。为了垄断新罗区内的弃土行业,先由“巡逻队”在新罗区范围内“巡逻”,发现未到其经营的弃土场倒弃土的车队,再由“突击队”对车队进行打砸。因弃土场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当地居民找弃土场评理以及上访,被该组织成员持械殴打、威胁、恐吓,欺压、残害。

(四)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该犯罪组织通过暴力抢夺矿产资源和垄断弃土行业,严重破坏经济秩序。

2.该犯罪组织通过以暴力威胁手段残害、威慑群众,多名群众被打致伤,多次聚众斗殴,造成群众心里恐慌、安全感下降。

3.该组织成员私下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恃强凌弱,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4.该犯罪组织非法把持基层政权,同时向************。张荣斌通过贿选手段于2011年当选第十六届龙岩市新罗区人大代表和第四届的龙岩市人大代表;随后,在2016年继续当选第十七届新罗区人大代表;为犯罪组织垄断新罗区弃土行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严重破坏基层政治制度,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该组织可能严重腐蚀当地党政领导干部,使得该组织及其成员得到非法保护。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

以张荣斌为首的犯罪组织为牟取高额经济利益,获得称霸一方的社会地位,以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在龙岩市新罗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新罗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张少辉和段某甲在东肖镇“豆子馆”赌场赌博,被害人陈某丁以被告人张少辉和段某甲诈赌为由,要求被告人张少辉和段某甲赔偿40万元。被告人张少辉向张荣斌请求帮忙,张荣斌为报复被害人陈某丁,安排被告人张益丹组织人员与被告人张少辉和段某甲一起伏击被害人陈某丁,并拿50000元给被告人张少辉和段某甲,要求其伏击被害人陈某丁之后先到外地躲一段时间,等其疏通好关系后再回来投案自首,且隐瞒张荣斌和被告人张益丹等人参与的事实。此外,张荣斌还拿5000元给被告人张益丹去购买作案工具。当天,被告人张益丹与被告人张少辉、段某甲协商伏击被害人陈某丁的具体事项,商定由被告人张少辉和段某甲把被害人陈某丁约到指定地点,被告人张益丹组织人员、准备工具。2010年11月5日,被告人张益丹伙同被告人石浩威租用小轿车到龙岩市区购买了钢管、铁锤等工具,被告人石浩威组织了被告人曹某甲、杨某甲和“小魏”(身份待查)等人作好准备。2010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益丹、石浩威、曹某甲、杨某甲、“小魏”等人驾车来到**镇**村被告人张少辉的家中,被告人张少辉组织被告人张顺顺及“高个”(身份待查)也来到张少辉的家中。人员到齐后,被告人张益丹、石浩威、张顺顺、曹某甲等人根据安排分别持砍刀、钢管、铁锤埋伏在大门后、楼梯下、围墙下、二楼阁楼等处,被告人张少辉电话邀约被害人陈某丁到其家中拿钱,在被害人陈某丁进入被告人张少辉家的客厅后,被告人张益丹、石浩威、张顺顺、曹某甲等人持械冲出来对被害人陈某丁乱砍、乱砸,致被害人陈某丁倒地流血、多处受伤。事后,张荣斌拿给被告人张益丹10000元,安排参与伏击的人员外出躲避。

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丁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二)强迫交易罪

2012年以来,张荣斌与被告人张晓杰为垄断弃土行业,成立龙岩佳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为实施犯罪提供掩护,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让龙岩市新罗区的渣土运输车队都将渣土倒入其经营的弃土场内,便与被告人张晓杰等人共谋,安排组织成员被告人张益丹、王成兴、陈永生、邱某甲等人组建“地下执法队”,先由被告人陈永生为首的“巡逻队”进行巡逻、跟踪未将弃土倒入公司经营弃土场的车队并向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随后由被告人王成兴为首的“突击队”对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处理的车队进行打砸、威胁、恐吓,迫使运输车队将渣土倒入其经营的弃土场内。从而垄断弃土行业,非法获利人民币8070074.55元。

1.2012年下半年,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联系车队老板被害人曹某乙,要求其将弃土拉到新罗区曹溪镇崎耐村其经营的“铜锣坑”弃土场倾倒。被害人曹某乙因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经营的弃土场收费高,路程远,且路不好走,未答应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的要求。随后,便被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安排“巡逻队”多次将曹某乙车队举报到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后被告人张晓杰再次与被害人曹某乙联系,要求其将弃土拉到“铜锣坑”弃土场倾倒,并声称可以保证其车队安全,不被相关部门处罚,被害人曹某乙迫于压力便答应。一段时间后,因费用太贵的原因,其车队便没到“铜锣坑”弃土场倾倒。至2013年1月10日晚,张荣斌便指使被告人王成兴、陈永生等十余人持刀棍对曹某乙车队进行打砸,砸坏1部皮卡车的车门及车窗、一部厦工日立挖掘机玻璃及操作仪表盘、4辆土方车的车门及车窗,后该车辆维修共花费5万余元。驾驶员胥某某被殴打致伤。事后,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与被害人曹某乙和郭某甲等人谈判,要求被害人曹某乙车队将弃土拉到“铜锣坑”弃土场倾倒,被害人曹某乙、郭某甲被迫无奈,只能将弃土拉到“铜锣坑”弃土场倾倒。之后,因惧怕张荣斌等人,怕再被打砸,不敢更换弃土场倒土,只能一直在张荣斌等人经营的曹溪镇“铜锣坑”弃土场及东肖镇“银宝形”弃土场倒土。被害人曹某乙共被强迫交易金额为4028261.55元。

2.2013年下半年,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先通过自行成立的巡逻队进行巡逻举报未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的被害人张某丙车队,使张某丙车队多次被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处罚。后被告人张晓杰联系张某丙,要求张某丙车队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声称可以保证张某丙车队的安全,不再被龙岩市行政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处罚。因张某丙知道曹某乙车队未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而被打砸,其也怕不去倒弃土而被打砸,怕继续被张荣斌等人的巡逻队举报而被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处罚;而且知道张荣斌等人在新罗区很有势力,底下还有一帮小弟。2013年11月份左右,在费用更高,路途更远,且路不好走的情况下,被迫到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经营的弃土场倒土。之后,因惧怕张荣斌等人,怕会被打砸,不敢更换弃土场倒土,只能一直在张荣斌等人经营的曹溪镇“铜锣坑”弃土场及东肖镇“银宝形”弃土场倒土。被害人张某丙共被强迫交易金额为449745元。

3.2014年4、5月份,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先通过自行成立的巡逻队进行巡逻举报未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的被害人何某某车队,使被害人何某某车队多次被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处罚。后张晓杰联系何某某,要求被害人何某某车队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声称可以保证被害人何某某车队的安全,不再被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处罚。因被害人何某某知道被害人曹某乙车队未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而被打砸,且被告人张晓杰在2014年初龙岩市渣土办开会时有公开威胁、辱骂被害人李某甲,张荣斌等人在新罗区很有势力,底下还有一帮小弟,被害人何某某因害怕车队被张荣斌等人打砸,也怕继续被张荣斌等人的“巡逻队”举报而被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而被处罚,在费用更高、路途更远、路不好走的情况下,被迫到张荣斌、张晓杰经营的弃土场倒土。之后,因惧怕张荣斌等人,怕会被打砸,不敢更换弃土场倒土,只能一直在张荣斌等人经营曹溪镇“铜锣坑”弃土场及东肖镇“银宝形”弃土场倒土。共被强迫交易金额为767688元。

4.2013年4、5月份之前,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先通过自行成立的巡逻队进行巡逻举报未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的被害人陈某戊车队,使被害人陈某戊车队多次被龙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处罚。后被告人张晓杰联系被害人陈某戊,要求被害人陈某戊车队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声称可以保证被害人陈某戊车队的安全,不再被龙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处罚。因被害人陈某戊知道被害人曹某乙车队未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而被打砸,张荣斌等人在新罗区很有势力,底下还有一帮小弟,被害人陈某戊因害怕车队被张荣斌等人打砸,也怕继续被张荣斌等人的“巡逻队”举报而被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而被处罚,在费用更高、路途更远、路不好走的情况下,被迫到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经营的弃土场倒土。之后,因惧怕张荣斌等人,怕会被打砸,不敢更换弃土场倒土,只能一直在张荣斌等人经营的“铜锣坑”弃土场及东肖镇“银宝形”弃土场倒土。被害人陈某戊共被强迫交易金额为1259050元。

5.2013年上半年之前,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先通过自行成立的巡逻队进行巡逻举报未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的被害人李某甲车队,使被害人李某甲车队多次被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处罚。后张晓杰联系被害人李某甲,要求被害人李某甲车队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声称可以保证被害人李某甲车队的安全,不再被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处罚。因被害人李某甲知道曹某乙车队未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而被打砸的事情,其也怕不去倒弃土而被打砸,也怕继续被张荣斌等人的巡逻队举报而被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处罚;而且知道张荣斌等人在新罗区很有势力,底下还有一帮小弟,不敢惹他们。因此,在费用更高、路途更远、路不好走的情况下,被迫到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经营的弃土场倒土。至2014年初,龙岩市渣土办召集车队及弃土场开会时,其作为车队代表提议要被告人张晓杰他们的弃土场收费降低,被被告人张晓杰辱骂、威胁。会后,其还被多个陌生电话辱骂、威胁,张荣斌也打电话给其说“以后不要生意往来了,现在开始是敌人了”等话语,其因惧怕张荣斌、张晓杰等人,便不再到“铜锣坑”弃土场倒弃土,也不敢接“铜锣坑”弃土场附近的工程,而只敢接新罗区北片的工程,被害人李某甲共被强迫交易金额为1565330元。

(三)寻衅滋事罪

1.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等人经营的龙岩佳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崎濑村“铜锣坑”倾倒弃土。被害人张某戊、陈某辛因其位于“铜锣坑”的土地遭受倒弃土多次找被告人张晓杰等人协商解决未果。2013年8月17日,被害人张某戊和陈某辛发现自家的土地再次被倒弃土,遂现场拦截土方车不让倾倒。被告人张晓杰获悉倾倒弃土遭阻止的消息后,指示被告人王成兴、张益丹、石浩威等人赶到现场处理。被告人王成兴、张益丹、石浩威等人驾车赶至现场后,发现只有被害人张某戊在场,在对被害人张某戊进行言语威胁后用带来的锄头柄殴打被害人张某戊的手、脚及用脚踹被害人张某戊。被害人张某戊向被害人陈某辛求救,闻讯赶至现场的被害人陈某辛及其儿子陈某壬用摩托车阻拦土方车。被告人王成兴、张益丹、石浩威等人便用锄头柄追打被害人陈某辛及陈某壬,迫使被害人陈某辛从高处跳至田里受伤,陈某壬因逃跑迅速未被殴打,被告人王成兴等人将用于堵路的摩托车推到山坡下。

2013年8月19日,被害人陈某辛入住福建省龙岩人民医院。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晓杰代表佳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陈某辛、张某戊达成协议,佳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五千元等。

2.2013年,张荣斌和被告人张晓杰等人经营的龙岩佳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榴坑村倾倒弃土。因东肖镇肖坑村位于榴坑村的下方,下雨天时弃土变成黄泥水流至肖坑村影响肖坑村的饮用水、危及农田及老房子,严重影响了肖坑村村民的生活。被害人李某乙和肖坑村的部分村民找被告人张晓杰等人解决未果,遂联名上访。因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上访给弃土场的运营造成影响,被告人张晓杰通过李某己拿钱给李某乙让其不让上访遭到李某乙的拒绝。2014年8月2日,被害人李某乙从**镇**村家中驾车至新罗区龙门镇龙门街大榕树附近时被张荣斌指使被告人张益丹、王成兴、陈永生三人蒙面用锄头柄当街殴打。被害人李某乙住院后还遭受言语威胁。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2015年,张荣斌等人经营的龙岩佳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泉村隐瞒真实意图向被害人陈某癸租用农田,实为倾倒弃土。被害人陈某癸的儿子陈某辰发现此情况后,在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采用用车辆堵路方式拦截土方车倾倒弃土遭到被告人张少辉、张益丹、张顺顺等人的威胁。之后,张荣斌指使被告人张少辉教训陈某辰。2016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少辉、张益丹、张顺顺、张龙辉、陈某己、陈炬民、石浩威、张某丁等人驾驶两辆小车至被害人陈某癸经营的位于新罗区**镇**路的“**水泥”店铺进行打砸。

(四)聚众斗殴罪

1.2007年张荣斌和被告人陈雄等人在适中镇山上无证开采铁粉矿卖给适中水泥厂从中牟利。在2007年12月10日张荣斌因与其他矿主发生矛盾并在电话中互相邀约聚众斗殴。2007年12月11日中午,张荣斌和被告人陈雄等人组织九部小车共四五十人前往适中欲与对方发生聚众斗殴。在前往适中半路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查获,现场搜查并扣押66根锄头柄和12把砍刀。

2.2016年初,张荣斌与于某某共同承包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榕树小区的土方工程,其中张荣斌负责原土层以上的渣土清除工作,于某某负责原土层以下的挖土工程。2016年2月份的一天,张荣斌安排挖掘机在榕树小区内施工,于某某害怕张荣斌方挖过界,要求挖掘机停止施工,待测量员测量清楚后再施工。挖掘机工人遂将情况向张荣斌汇报,张荣斌获悉后便安排被告人张益丹、张少辉、陈雄、王成兴等人到达榕树小区施工现场,被告人张少辉、张益丹等人还叫了被告人张龙辉、陈炬民和陈某己等人一同前往。到榕树小区施工现场后,被告人王成兴等人与在场的杨某乙发生争吵并扭打。打完后,被告人王成兴与杨某乙均有受伤,杨某乙在龙岩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王成兴在龙岩市中医院治疗。在当天,双方均有安排人到各自所在医院找对方麻烦。当晚,张荣斌为防止第二天杨某乙方寻仇,便商议第二天组织人员在榕树小区工地等候,做好随时与于某某一方斗殴的准备。

第二日,张荣斌组织了被告人陈雄、张益丹、张少辉、王成兴、石浩威、张顺顺、张龙辉、陈炬民等40余人持刀棍在榕树小区附近等候,随时准备与于某某一方械斗。等至下午均未见于某某一方人员前来寻仇,被告人张益丹、张少辉安排该40余人乘坐土方车,带好工具,开车进榕树小区工地内寻找于某某一方人员,但均未见于某某一方人员后才散去。

3.2017年初,张荣斌通过其他途径将曹某乙和于某某承包的龙岩市新罗区**镇**工地的土方工程抢走,张荣斌要求曹某乙撤出该工地,曹某乙按张荣斌要求撤出该工地,张荣斌并未支付曹某乙开工十多天的报酬。曹某乙和于某某撤出**工地后,张荣斌为防止第二天于某某组织人员过来争抢工地,便商议第二天组织人员在**工地等候,做好随时与于某某一方斗殴的准备。

第二日,张荣斌方组织了被告人张文彬、陈雄、张益丹、张少辉、陈雄等40余人持刀棍在**工地附近等候,随时准备与于某某一方械斗。等至下午均未见于某某一方前来抢工地。

三、组织成员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

以张荣斌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为了牟取高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在新罗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 强迫交易罪

2016年12月底左右,被告人张益丹和黄某甲、邓某甲(均已判刑)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特联机械厂房内商量好,决定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美伦东锦缘小区合伙经营“小区沙场”,销售二次装修材料(含沙子,水泥,灰膏,红砖等),并决定使用暴力手段垄断该小区二次装修材料生意。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益丹组织邓某乙(已判刑)纠结社会闲散人员“阿丰”、“阿四”、“老二”(均身份待查,另案处理)在美伦东锦缘小区门口附近,对小区业主在外面沙场购买的二次装修材料进行拦车威胁、恐吓,强迫业主购买“小区沙场”的二次装修材料。

1.2016年12底,被害人熊某某位于**小区**室、**室、**室的房子要装修,其到小区外面“**沙场”购买二次装修材料,后由沙场司机苏某丙将二次装修材料送到**小区路口时,被邓某乙、“阿丰”、“阿四”、“老二”等人拦车,并威胁恐吓,致其在外面购买的二次装修材料无法运到小区,被害人熊某某被迫向“小区沙场”购买二次装修材料,被强迫交易金额约人民币10800元。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和张益丹等人非法获利至少1404元。

2.2017年年初的时候,被害人吕某某位于**小区**室的房子开始装修,其到小区外面“**沙场”购买二次装修材料,并叫苏某甲帮其运送二次装修材料到小区,苏某甲运送二次装修材料到小区门口,被被告人邓某乙、“阿丰”“阿四”、“老二”等人拦车威胁,被害人吕某某被迫向“小区沙场”购买二次装修材料,被强迫交易金额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和张益丹等人非法获利至少1748元。

3.2017年2月份的时候,被害人刘某甲位于**小区**室的房子开始装修,其到小区外面的沙场购买二次装修材料,后自己拉二次装修材料进小区,被被告人邓某乙等人拦车、威胁,被害人刘某甲被迫向“小区沙场”购买二次装修材料,被强迫交易金额人民币约2000元。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和张益丹等人非法获利至少26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被告人张益丹伙同黄某甲、邓某甲、邓某乙等人为了垄断**小区二次装修材料市场,对小区周边的“**沙场”、“**沙场”、“**沙场”、“**沙场”、“**沙场”、“**沙场”、“**沙场”、“**沙场”等沙场,采用打骚扰电话、泼油漆、砸车窗、拦车等暴力手段,迫使周边沙场不敢将二次装修材料销售给**小区业主。

2017年2月份左右,黄某甲提供的小区周边沙场联系方式给被告人张益丹,被告人张益丹多次用自己手机和指使邓某乙等人,多次打电话骚扰、威胁“**沙场”、“**沙场”、“**沙场”等小区周边沙场不要再将二次装修材料送往**小区,否则就会对各沙场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给各沙场经营者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和不安,严重影响其日常生产经营及生活。

2017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益丹指使邓某乙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某五金店购买油漆,并根据黄某甲提供的沙场车辆情况,由被告人张益丹驾驶其白色的宝马车(车牌:闽FJ****)载邓某乙分别到“**沙场”“**沙场”“**沙场”,张益丹指使邓某乙分别对“**沙场”的车牌号为闽FS****小型工具车、车牌号为闽F2****拖拉机、“**沙场”的车牌号为闽FA****小型工具车、“**沙场”的车牌号为闽FPP951小型工具车前挡风玻璃泼油漆,致使次日“**沙场”、“**沙场”、“**沙场”无法运营。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沙场”、“**沙场”、“**沙场”车辆玻璃清洗、维修、更换费用共计人民币705元。

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张益丹根据黄某甲提供“**沙场”车辆情况,指使邓某乙砸坏“**沙场”的车牌号为闽FS****小型工具车,致使“**沙场”次日无法运营。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沙场”的闽FS****小型工具车前挡风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209元。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益丹组织邓某乙纠集“阿丰”、“阿四”、“老二”等人员,对其中“**沙场”、“**沙场”、“**沙场”、“**沙场”等沙场司机运送二次装修材料到**小区进行拦车,并威胁、恐吓,不让这些沙场将二次装修材料卖到**小区。

被告人张益丹伙同黄某甲、邓某乙、邓某甲等人通过打电话骚扰威胁、泼油漆、砸车玻璃、拦车等暴力手段垄断**小区二次装修材料市场。该小区的业主苏某乙、陈某子、张某己、曹某丙、黄某乙、张某庚、林某甲、方某某、黄某丙、王某甲、张某辛、刘某乙、陈某丑、陈某寅、阮某某、王某乙、郭某乙、卢某甲、林某乙、袁某某、李某丙、卢某乙、李某丁、钟某某、李某戊、谢某甲、刘某丙等人通过向外面沙场购买二次装修材料时被外面沙场老板告知或通过其他小区业主和小区业主微信群得知被告人张益丹、黄某甲、邓某乙、邓某甲等人的暴力垄断二次装修材料市场情形,被迫向“小区沙场”购买二次装修材料。被告人张益丹、黄某甲、邓某乙、邓某甲等人通过暴力手段垄断**小区二次装修材料市场,使得该小区至少176户业主被迫向“小区沙场”购买二次装修材料,非法获利至少143908.19元。

2.2012年村级换届选举,张某丁与张某壬竞选新罗区**镇**村主任,张某壬当选,张某丁因在竞选中花了不少钱而落选便怀恨在心,指使被告人张顺顺带人去砸了张某壬的宝马车。被告人张顺顺叫陈某己到网上购买了一根棒球棍。过了几天,被告人张顺顺叫上陈某己、“黑鬼”(身份不详),带上从网上购买的棒球棍和从家里拿的一根铁管,开车到张某壬家附近去蹲守。2014年5月28日晚,张某癸驾驶其弟弟张某壬的白色宝马车回家,被埋伏在张某壬家附近的被告人张顺顺发现,陈某己、“黑鬼”蒙面下车,手持铁棍、木棍对正在行驶中的宝马车进行打砸,导致该车的右后车门损坏。经汽车维修厂维修,修理费用为2789.36元。

3.2015年村级换届选举,张某丁为了让其父亲张某子获选**村主任,让被告人张少辉带其找张荣斌帮忙疏通政府的关系,并承诺当选后将该村的土石方工程交给张荣斌做,但选举结果是张某壬当选。2016年的一天晚上,张某丁在与被告人张顺顺、陈炬民和陈某己饮酒时,指使被告人张顺顺、陈炬民和陈某己去砸了张某壬的家。当晚23时许,被告人张顺顺驾驶自己的白色起亚小轿车,载着被告人陈炬民和陈某己持械来到张某壬的家中,大声进行叫嚣喊骂,使用携带来的铁棍、木棍和张某壬家中的随手工具砸房屋的大门、灯笼、窗户玻璃、防盗网、墙面铝塑板等物品,后被居住在房屋内的张某壬父亲张某丑、哥哥张某癸、母亲曹某丁等人的阻止下驾车离开。

(三)开设赌场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少辉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菜园村与溪连村交界处河边一简易帐篷内开设“豆子馆”赌场,采用赌豆子进行赌博,每日聚众数十人到赌场赌博,并邀集组织成员被告人张顺顺、石浩威、陈某甲、张龙辉、陈炬民和张某丁、陈某己等人看场收水钱,给其发放工资。拉拢参赌人员到该赌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105万元。2017年初,被告人张少辉还伙同被告人石浩威和辛某某(另案处理)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水塘村一废弃民宅内开设“豆子馆”赌场,采用赌豆子进行赌博,每日聚众数十人到赌场赌博。

2.2010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陈雄伙同他人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泉村与联邦村交界的河边竹林里开设赌场,赌场采用赌豆子进行赌博,每日聚众数十人到赌场赌博。

3.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文彬伙同陈某卯(另案处理)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中凯水源山村小学里开设赌场,赌场采用赌豆子进行赌博,每日聚众数十人到赌场赌博。

被告人王成兴于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公安厅从重庆市南川监狱押回再审;被告人张益丹于2018年10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少辉、张文彬、陈雄、张顺顺、石浩威、陈永生于2018年12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晓杰于2019年4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邱某甲于2019年4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龙辉于2019年5月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陈炬民于2019年6月23日被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抓获归案;被告人曹某甲于2019年6月19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搜查后扣押的汽车、笔记本、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依法调取的公司、企业注册信息资料及各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乙、邓某丙、谢某乙、谢某丙、陈某辰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某癸、张某戊、陈某辛、曹某乙、张某丙、何某某、陈某戊、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成兴、张益丹、张少辉、张晓杰、陈雄、陈永生、张顺顺、石浩威、张文彬、张龙辉、陈炬民、邱某甲、陈某甲、曹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兴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金额达人民币8070074.55元,情节特别严重;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益丹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交易金额达人民币18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少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纠集他人实施随意恐吓他人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晓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金额达人民币8070074.55元,情节特别严重;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雄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永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金额达人民币8070074.55元,情节特别严重;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顺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纠集他人实施随意辱骂、恐吓他人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浩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纠集他人实施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龙辉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实施随意辱骂、恐吓他人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炬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实施随意辱骂、恐吓他人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邱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金额达人民币8070074.5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文彬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成兴、张益丹、张少辉、张晓杰、陈永生、张顺顺、石浩威、张文彬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龙辉、陈炬民、邱某甲、陈某甲、曹某甲、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魏勋民      

副检察长:潘少华      

检 察 员:苏明华      

郭佳旺      

陈  卓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成兴、张益丹、张少辉、张晓杰、陈雄、陈永生、张顺顺、石浩威、张龙辉、陈某甲、邱某甲、张文彬、曹某甲、陈炬民、杨某甲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1册。

3.视听资料光盘、电子数据及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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