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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成刚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466号

被告人王成刚,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现住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成刚至**路**弄**号**楼**楼道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上址的捷安特牌FastroadSL1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49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成刚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购买发票,证实其停放于上址的涉案自行车被窃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驾驶涉案自行车出现在案发现场周边的经过事实。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自行车的价值。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侦查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成刚到案的情况。

7.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成刚的身份信息。

8.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成刚的前科情况。

9.被告人王成刚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有关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成刚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成刚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秦峰

                                 检察官助理:殷思源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成刚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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