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成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街**街**号**房。2011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犯罪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成忠窜至广州地铁五号线列车上伺机作案。当列车到达“广州火车站”站时,被告人王成忠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之机,用其随身携带的环保袋作掩护,扒窃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裙子右口袋内的一台紫色OPPO-K3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1元),得手后被告人王成忠携赃逃离现场。同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成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被告人王成忠案发当日衣着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成忠供述、监控录像、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成忠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成忠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10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环保袋一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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