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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成抢劫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成在本市石景山区某公交车站打由被害人岳某某驾驶的黑车到门头沟区龙泉镇龙泉务村北口。2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成在岳某某到达目的地尚未停稳车之时,从其背后将刀架在其脖子前,遭其夺刀反抗时下车逃跑。岳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成主动到斋堂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涉案刀具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案发现场录像、辨认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持刀抢劫,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肇  晶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成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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