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王成文,绰号“麻雀”,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赖超,绰号“小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2005年7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4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文、赖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4时许,被告人赖超从威远窜至自贡市高新区白果小区,将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白果小区19栋楼下的一辆牌照为川C29****的蓝色安尔达CO11-21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2019年8月2日5时许,被告人王成文窜至自贡市高新区汉金广场门口斜坡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川Q27****的天蓝色雅迪YD1200DT-7B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王成文、赖超在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东风路一公租房被抓获。
被告人王成文、赖超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员详细信息表、户籍证明③抓获说明④前科材料等书证;
二、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王成文、赖超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六、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七、天网监控视频及视频侦查报告、小区监控视频、电子数据光盘及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文、赖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文、赖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星语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成文、赖超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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