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成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5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4月9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成文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个人名下的一套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9300********)出售给他人,并实时关注该卡的入账情况,同年7月份,被告人王成文在发现该银行卡入账人民币12500元后,随即通过将该卡注销并补办新卡的方式,将卡内人民币12500元占为己有。
2020年8月16日10时许,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在本区南埔镇沙格村沙格26号抓获被告人王成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成文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提取笔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成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成文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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