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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成果盗窃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成果,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单元**楼**号,2015年11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果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成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成果在成都市成华区新怡路5号附35号“欧洲衣橱”店铺内,趁店员杨某某不备之机,用手将杨某某放于店铺内收银台上的一部紫色华为牌手机(型号:Nova5pro)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21时许,王成果将该手机带至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06号“兴科通讯”店铺内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同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成果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追回。经鉴定,被盗华为Nova5pro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手机购买凭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成果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果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果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

检察官 李丹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成果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776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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