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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666号

被告人王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召县**乡**村**组**号,在京无固定居所。因盗窃于2005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7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成于2019年1月12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公交车站附近,将被害人施某某(女,19岁,北京市人)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 XR 128G,珊瑚色)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0元)窃走。

被告人王成于2019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书证:被盗手机购买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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