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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王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社区***号。因猥亵妇女,于2003年11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9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5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12年4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3年8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下午16时,被告人王成窜至萧山区新塘街道**社区**号民宅**室租房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邢某某放置在桌上的黑色“**”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30元。

2、2019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成在萧山区新塘街道**社区**网吧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趁被害人余某某煌熟睡之际,在**号机位窃得香槟金色**手机1部。以顺手牵羊的方式,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在**号机位窃得蓝色**手机1部。经鉴定,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388元。

被告人王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兰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王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监控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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