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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成(曾用名:王权),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7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2005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都江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社区戒毒3年;2016年因盗窃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适用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成进入高新区东城路46号“粥道馆快餐厅”假意就餐,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吧台上的VIVO-IQ0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2274元。

2019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成潜入高新区高胜路西段8号“芙蓉冒菜”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VIVO-Y5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360元。

2020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成在东兴区兴盛路西段24号“黑泷堂”奶茶店内假意购买奶茶,将被害人向某某放置在吧台的OPPO-A7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买发票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王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其行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行为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梅

检察官助理:卢强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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