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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成立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王成立,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199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成立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成立因被害人王某某索要被其拿走的快递包装袋,双方在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盛东北园3号楼邻里超市门前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王成立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某左眼等部位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眼眼球缺失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侧眶内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成立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成立的供述。

5、鉴定意见1份。

6、辨认笔录2份、检查笔录1份。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成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成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成立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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