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成远,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4时至16时,被告人王成远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幢,2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被告人王成远进入被害人蒋某甲**的家中,盗窃人民币4000元、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和一块翡翠玉。
2. 被告人王成远进入被害人秦某某**的家中,盗窃人民币400元和一枚金戒指。经鉴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406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成远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小区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甲、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成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成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丽英
附件:1.被告人王成远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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