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战峰,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121992********,初中文化,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号,农民。2014年12月15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逮捕,2020年5月26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战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三桥**路**店进行足浴,在此过程中与给其服务的该店内2号技师高某某发生矛盾,后高某某联系足浴店现场负责人娄某某称店内有人闹事,当时娄某某正与贾某某、关某某及被告人王战峰在**路**烤肉吃饭,娄某某听说店内有人闹事后,准备回店查看情况,贾某某、关某某、被告人王战峰与娄某某一起回到**店内,娄某某发现高某某所称闹事之人为刘某某,因与刘某某相识,便询问刘某某是怎么回事,这时候被告人王战峰上前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战峰从足浴店吧台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在被害人刘某某额头划了一刀,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周围其他人拉开。经(陕正义司鉴【2020】临鉴字第253号)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23日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战峰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战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战峰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战峰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罪,亦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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