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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才兵、滨海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19〕503号

被告单位滨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96920****,被告单位地址江苏省滨海县**镇**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王才兵。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70********,被告单位滨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联系方式:1385104****。

被告人王才兵,曾用名王彩兵,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滨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才兵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掌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才兵、被告单位滨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滨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2016年4月12日,**公司与盐城市**化学品有限公司签定承租该公司六车间生产化工产品的合同。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王才兵因该车间生产的化工废水COD浓度高,盐城市**化学品有限公司污水站无法完全处理,遂安排、同意负责该车间日常管理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沈某某(另案处理)无危废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以每车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将六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水交由沈某某处理。后沈某某结伙王某某(另案处理)用报废的苏JN****槽罐车,先后从盐城市**化学品有限公司五车间北侧玻璃储罐里运出化工废水21车共计390余吨,通过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江苏**化工厂北侧的地埋管道偷排入通海的明渠内。2017年5月12日,被滨海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查获。经滨海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公司倾倒的强酸性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别。

案发后,被告人王才兵于2018年9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才兵及同案人刘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滨海县环保局出具的认定意见;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滨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才兵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才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广宇 

                  2019年10月11

附:

1.被告人王才兵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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