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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扎拉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扎拉,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81998********,拉祜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扎拉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9月1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收到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扎拉为了获取高额报酬邀约未成年人被告人苏某某(另案起诉)一起采用邮寄的方式帮人运输毒品。被告人王扎拉承诺给予被告人苏某某2000元报酬。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扎拉、苏某某在澜沧县勐朗镇看马山拿到毒品后,一起到澜沧县城佛房小区**快递公司邮寄。二人邮寄完毒品后离开,当日18时左右,被告人苏某某返回**快递公司欲取回已邮寄的毒品包裹,被澜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于2020年6月9日,在澜沧县**镇**村**寨抓获被告人王扎拉。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扎拉与被告人苏某某邮寄的藏有毒品的包裹共12罐,经称量,共计净重401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4.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4010克等涉案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扎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邮寄包裹视频等同步录音录像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扎拉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毒品仍采用邮寄的方式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扎拉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誉闻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DVD光碟11碟;

3.涉案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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