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王扬,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思东,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扬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1日两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扬醉酒后驾驶川K*****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内吴路方向经内江市高新区高桥镇青龙路中段往汉安大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内江市高新区境内:学院路(内吴路至汉安大道)0KM+35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扬下车试图将卡在其轿车前保险杠上的被撞电动自行车取出,但未果。在有人告知其车下有人的情况下,王扬驾车向后倒车将被撞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李某某拖行数十米,使被撞电动自行车和李某某脱离其车体后,驾车逃离现场。随即,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李某某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腹部多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李某某颅脑、头面部损伤系撞击跌落形成,为主要死因;胸腹部损伤系撞击、跌落及拖行共同作用形成,为次要(辅助)死因;王扬在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1.7毫克/100毫升。
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王扬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处警电话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扬的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利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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