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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扬新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扬新,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银行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扬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扬新窜至被害人陆某某居住的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街**巷**号**房中盗窃。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扬新窜至被害人林某某居住的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街**号**座**房中盗窃了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王扬新窜至被害人余某某居住的清远市清城区**路**巷**号**房中盗窃。

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扬新窜至被害人黎某某居住的清远市清城区**大街**座**房中盗窃了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及两枚金戒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扬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扬新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扬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扬新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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