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王扬春,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88********,汉族,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淮土镇********(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扬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王扬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扬春利用在本区**街**号**室**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之机,多次通过手机扫码支付的方式,盗刷事主姚某某手机微信账户内人民币292639元。在被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王扬春向被害人归还人民币14999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扬春在其工作单位,明知道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扬春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辨认材料;4.被害人提供的被盗刷财物的明细表、工资、报销单等书证;5.搜查及扣押材料;6.勘验检查材料;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扬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扬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扬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清
2020年8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王扬春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 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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