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找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王找,曾用名王昭,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79********,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汝州市**政府工作人员,户籍地及居住地河南省汝州市**镇**屯街**号院。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5月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告人王找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中止审查起诉期限;同年11月2日恢复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找受他人(身份待查)指使以本案被害人涉及儿童拐骗案为由,以假冒的公安协警身份先后向被害人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收取银行卡、U盾、银行密码、身份证件等材料,将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先转账至他人指定账户,其中部分钱款先转账至王找本人账户,再转入他人账户,致使本案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被骗。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找无精神病,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找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根据电话指使要求将相关个人身份、银行材料交给被告人王找,后一共被骗人民币700余万元的事实。

2.被害人黄某乙银行转账记录、案件梳理表一组,证明本案黄某乙共计被骗资金7472572.9元的流向情况,其中被告人王找涉及参与转账、提现被害人黄某乙部分被骗钱款的事实。

3.广西南宁公安移送梁某某被诈骗案材料一组,证明被害人梁某某被他人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被骗钱款775165.8元人民币的事实。

4.广西柳州公安移送黄某甲被诈骗案材料一组,证明被害人黄某甲被他人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被骗钱款405844.22元人民币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一张,证明从被告人王找处扣押的三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张伪造的北京市公安局工作证。

6.被告人王找农业银行明细一份,证明王找于2019年11月28日卡内收取因本案他人给予的好处费8500元的事实。

7.被告人王找转款、取现视频各一段、截图两张,证明2019年12月24日、25日,被告人王找在本市顺义路交通银行支行通过自助机及柜面,转账以及提现被害人黄某乙银行卡内部分钱款的事实。

8.办案说明、工作情况一组,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侦查情况,现本案无法确定其他人同案人员身份情况。

9.户籍资料、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三资中心证明一组,证明被告人王找的个人身份情况、公务员身份情况以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10.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王找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11.被告人王找的供述,证明其本人于2019年4月接到自称公安电话并被告知涉及北京儿童拐卖案件,并根据对方安排分别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至广西南宁市、柳州市和上海市普陀区以协警身份收取相关资料进行提现、转账操作共计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800余万元并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琼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找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看守所。

2.被告人王找辩护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503833****。

3.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信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