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302号
被告人王承斌,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村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于201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承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承斌于2020年5月19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唱吧不是吧门口外路边,因琐事与高某某(男,31岁,辽宁省人)发生纠纷后互殴。被告人王承斌用拳头将高某某鼻子打伤,造成其“左侧鼻尖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13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高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承斌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承斌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殴打他人,且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 申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承斌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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