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王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5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9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800元罚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园**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9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晓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乡**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振、崔某某、孙晓东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王振与王某甲(已判刑)酒后发生口角,后双方电话约定在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平蓟路与熊南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见面,被告人王振伙同崔某某、孙晓东、王某乙(在逃)、商某某(在逃)、李某某(在逃)等人至约定地点,与王某甲、刘某甲(已判刑)、“小仔”(在逃)持械斗殴,造成刘某甲受伤。
被告人王振、孙晓东于2019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4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南独乐河派出所“110”接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王某甲、刘某甲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王某丁、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振、崔某某、孙晓东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报警录像、通话记录单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崔某某、孙晓东与王某乙、刘某甲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王振系聚众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崔某某、孙晓东系聚众斗殴行为的积极参加者,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崔某某、孙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晓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刚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振、崔某某、孙晓东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证据目录》1份。
5.《换押证》3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